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智文

選任辯護人李淑珺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