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6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城小字第20
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王宬宏 (原名 王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命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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