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即陳OO、李OO、張OO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OO、張OO應將坐落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9月30日、
104年10月23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
OO即陳OO名下等語。經查,本件前於106年5月8日由本
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
,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
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