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松雅欣
相 對 人 宋兆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戶口名簿、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核其訴訟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