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黃啓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
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