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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