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九二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何淑瓊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洪瑞芳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貳│0000000│││││限公司城中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