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九號
原告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陸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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