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貳拾參萬玖仟玖佰零│0000000││││公司 林大釗 │行││肆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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