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財產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又非財產權之訴訟(離婚)部分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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