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甲○○
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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