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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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秀梅受刑人即被告林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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