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87號聲請人 楊順戎 被告 楊登智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經貴院告知得以聲請停止羈押,故以此狀聲請具保停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楊登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1年11月22日起羈押3月。惟被告嗣於101年12月6日因另案之詐欺案件入監執行,而經本院停止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丙字第14549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稽,是被告現已非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