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柯淑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淑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柯淑美戶籍址設於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所,居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務人 楊汝伶 部分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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