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7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33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