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楊杰恩 兼法定代理人 楊詠心 被告 許世垚
許家涵
一、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請求塗銷臺南市○○區○里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905,000元(計算式:25,000元/平方公尺×362平方公尺=905,000元),可認本件擔保物之價額少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5,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9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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