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己○○
1
丁○○
甲○○
戊○○
乙○○
上列5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中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
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5人分別補繳下列裁判費(依原告姓名分5筆繳納):
(一)請原告己○○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4,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
500元)。
(二)請原告乙○○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0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
610元)。
(三)請原告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3,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
500元)。
(四)請原告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10元(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05,1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
幣7,210元)。
(五)請原告丁○○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2,876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4,016,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3,376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
欠新台幣222,876元)。
二、請原告5人「各別」提出系爭互助聯誼會契約書及互助會會
單等影本供參。
三、請原告5人「共同」提出本院民國97年度金重訴字第3275號
刑事判決影本1件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