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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