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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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丙○○被告乙○○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宣道會聯合會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