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何清珍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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