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8號上訴人 陳美花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
5日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