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哲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