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乙○○
             56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
  各給付伍仟元,直接匯入聲請人郵局帳戶內(局號:000
  0000,帳號:0000000),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