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為債權讓與
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就相對人與訴外人 杜曼麗 向訴外人奇異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並言明
按期繳納價金,嗣因逾期未繳,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於債務人等一切債權讓與給
聲請人,將上開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經郵務人
員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轉讓書、戶籍謄本、存
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