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