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95年1月17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95年3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9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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