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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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法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