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無著,嗣經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傳喚、拘提無著,再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竹檢雲執正 九二執二0九八字第0三一八三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 楠嵩 九三執助二八五字第一九一九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執正緝字第五三四號通緝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