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二五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三0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二五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三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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