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翁佳欽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複代理人 顏鳳湄 被告 翁健銘
翁靜心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 翁利豐
翁莉芸 賴秀娟
翁麗琴 翁敏修 翁毓謙 翁毓璟
翁敏珊 翁誠鴻
翁敏郁
翁語蔓 翁煒翔 關係人 陳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分割方法欄關於「 翁建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健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