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即原告北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137元(計算式:130萬+100萬+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80,137元,詳見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件(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利息130萬元110年4月16日113年1月10日(2+270/366)5%17萬7,950.82元利息100萬元112年12月26日113年1月10日(16/366)5%2,185.79元18萬136.61元小計18萬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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