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118、17273、20327、20562、24203、97年度偵緝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淑美法官莊珮吟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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