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國荃 即童 張綉琴 之繼承人
童炳樑 即童張綉琴之繼承人
童星財 即童張綉琴之繼承人
童素嬌 即童張綉琴之繼承人
童沛綺 即童張綉琴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3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