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訴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羅春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本院106年度嘉訴
聲字第3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
位相對人提起訴訟,聲明請求分割相對人之遺產,現由本院
審理中(106年度嘉簡字第608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
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
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
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242條代位繼承人即相對依民法
第116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遺
產之形成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復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
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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