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典璋 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典璋等應將嘉義市○○段
○○○段000○號及同段285之1地號土地於民國95年11月16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應予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
之法律關係,係主張行使撤銷權並請求塗銷登記,其爭議性
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且聲
請人欲撤銷之買賣關係發生於00年之前,已罹於撤銷權行使
除斥期間,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
顯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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