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億川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11號、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億川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後段關於「第146役次」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第146梯次」,另證據部分補充「臺灣省新竹縣尖石鄉103年第W142梯次徵送替代役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影本1份(103年度他字第3198號卷第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億川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及同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嗣奉派於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服替代役,執行勤務,本應克盡職責、盡心職務,竟又無故未經准假即擅離職守,未能善盡其職役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並造成其服役單位即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管理上之困擾,所生危害非輕,顯見被告對於其所服勤務未注以應有之重視,服役態度輕蔑,應予非難,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年輕識淺,思慮欠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無故逾應徵時間、擅離職役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11號
第163號被告楊億川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號居新竹縣○○鎮○○街000號7樓旭家
名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億川明知其為新竹縣103年第W142梯次替代役男,應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6時30分許至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民政課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入營受訓,而新竹縣政府於103年10月14日已由承辦人 陳燕玉 將103年10月3日府民兵字第1030372098號替代役徵集令,送達楊億川之繼母簽收後轉知楊億川屆時應前往接受徵集,詎楊億川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依該徵集令所載之報到時間前去集合,且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仍未前往報到接受徵集。楊億川係第146役次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服替代役,竟於服役期間內,自104年3月12日8時起至同月19日9時止,無故擅離職役,累計已逾7日。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億川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尖石鄉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新竹縣103年第W14
2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新竹縣政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及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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