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林韋承 法定代理人 林穎忠
劉柔芸 被告 羅文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