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劉君幃 法定代理人 高麗雲
劉承鑫 被告 莊嘉榮 上列被告莊嘉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2619號),經原告劉君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許品逸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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