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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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告 田家俊 被告 張大龍
游文賢 上列被告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原告田家俊對被告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張大龍、游文賢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訴請被告 龔文和 損害賠償,因被告龔文和刑事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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