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圓伍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萬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