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莒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