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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