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耿大理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