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室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就甲0000000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未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亦設有規定。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選任甲0000000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書面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書面通知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