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宣告褫奪公權參年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違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銀元4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3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其主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銀元40萬元部分業經執行完畢,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僅就其從刑褫奪公權3年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