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小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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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