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
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0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0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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