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樓之5(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本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