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4年4月19日至94年8月│94年4月23日至94年8月│94年8月15日至94年8月│││3日│14日│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622號│94年度毒偵字第2622號│94年度偵字第1320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859號│94年度訴字第28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01│94.11.01│95.04.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859號│94年度訴字第28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3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05│94.12.05│95.05.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2894號│94年度執字第12894號│95年度執字第5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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