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5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鑑餘淨重零點 伍玖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毛重貳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毛重二.三公克),均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鑑餘淨重○.五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包(毛重二.三公克),分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